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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10日電)券商對關係人持股比例將設限,行政院金管會預告法規修正,券商持有單一關係人發行有價證券成本總額,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5%;券商對所有關係人持股成本總額,不得超過10%。
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修正「證券商管理規則」部分條文,主要為擴大券商發展利基,有效分散券商投資風險,避免券商對關係人持股比例過高集中風險,並為明確區隔券商持有發行公司股份的目的。

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主秘吳桂茂表示,券商擴大業務而從事併購行為時,可能在短期內會投資限額超過現行規定,即投資總金額超過實收資本額 40%,因此增訂不受 40%限額規定,但在併購後半年內,券商投資總金額應「不能買入、只能賣出」,調整至符合規定。

他並指出,法規也增訂,券商僅可依金管會核准的轉投資方式或就自營部門購買有價證券,兩者擇一持有單一公司股份;這是希望券商持有投資標的,不管是「策略性」或「財務性」標的能分清楚。

他表示,為分散券商投資風險,增訂證券自營商持有單一關係人所發行有價證券的成本總額,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5%;同時持有所有關係人所發行有價證券的成本總額,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10%。

金管會表示,依程序預告「證券商管理規則」修正草案,徵詢外界意見,民眾有任何意見,可在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證期局提出。990810

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810/5/2aupd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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